报关企业或者报关人员,如果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,除了经济罚款之外,法律规定还应当实施资格罚,即暂停报关业务,取消报关资格,或者撤销注册登记。
报关企业暂停业务或者撤销注册登记,相当于对企业判处其死缓或者死刑,犯了一个小小的错误,就置其于死地,确实有些过罚不当”。
因此,从2004年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》颁布实施以来,海关很少对企业实施资格罚,特别是近十年以来,海关基本没有对报关企业实施资格罚的案例。
如果对《处罚条例》进行事后的立法评估,其中占7个条文的资格罚条款(占全部条文的10.2%),基本属于摆设性条款,究其原因,是法律条文规定的“过罚不当”,而且现在海关也取消了报关人员的从业资格门槛,不存在报关员的资格罚问题,另外,报关企业的信用管理制度已经得到全面实施,海关法律没有必要再继续保留对企业的资格罚。
所以,可以考虑全面取消资格罚的法律规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