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关监管进出境商品,无论是企业或者个人,只要与进出境商品的税款或者许可证件等有关,均有可能触碰海关监管底线,重者被认定走私,轻者被认定违规。
被认定为走私的,可能追究刑责,由海关缉私予以侦查并移送起诉;被认定为违规的或者未追究刑责的走私行为,由缉私调查并由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。
缉私调查,海关处罚,看上去就有点分裂。这种海关缉私体制,缉私作为海关内部的一个执法部门,近20年来,大家相安无事,没有问题。
但是,缉私机构变成公安部的一个内设部门之后(缉私是否为公安部内设部门,有待商榷),行政处罚面临下列两个突出问题:
1、权责一致:公安缉私调查海关行政违法案件(包括违规和走私行为),但海关最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,是否符合权责一致的行政原则?
从海关行政处罚的法律救济层面看,这个问题表现得尤为突出,企业或者个人不服海关的处罚决定,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,海关需要承担处罚决定被撤销,或者败诉的执法风险。
那么,海关作为行政执法责任者,却无权调查,而缉私行使调查权,不需要承担执法责任,这样的矛盾将会逐步突显。
2、执法统一:海关作为一个国家行政机关,对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,执法标准应当统一。
但是,海关行政处罚案件,适用普通程序的(包括检验检疫案件),由缉私调查、审理,最终海关作出处罚决定;适用简单程序的,直接由海关调查、审理并作出处罚决定;另外,海关知识产权案件也由海关调查、审理并作出处罚决定。
这样,海关行政处罚案件,有的由公安缉私调查处理,有的由海关直接调查处理,不同办案部门,案件的证据标准和执法尺度可能不一样,必然影响海关执法的统一性。
建议:缉私机构专司打击走私犯罪,履行侦查、拘留、执行逮捕和预审职责;海关行政处罚案件,全部交由海关调查、审理,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,以保证海关行政执法的权责一致和执法统一。